专业号

(一)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。
    (二)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。
    (三)负责全县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。负责林地管理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,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,管理国有森林资源。负责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,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。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
    (四)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。
    (五)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
    (六)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。
    (七)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,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,组织、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﹐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。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、花卉、特色经济林、森林林下经济、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。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。
    (八)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,组织林木种子、草种种质资源普查,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,负责良种选育推广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经营行为,监管林木种苗、草种质量。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
    (九)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,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,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。
    (十)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,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,组织、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。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、火灾预防工作,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。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、监测预警、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。
    (十一)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,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、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,按县政府规定权限,核报、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。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﹐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。
    (十二)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、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,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,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,承担湿地、防治荒漠化、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。
    (十三)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、生态环境保护、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。
    (十四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    (十五)职能转变。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,加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,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,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,高质量实施大规模绿化木里行动,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,高效率推进林业和草原产业建设,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、经济、社会三大效益。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。
    (十六)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。
 

林业草原大数据建设平台
京ICP备09013815号
基于E-file技术构建